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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忠“规则”/周倍良(7)
其次,我认为本案中,不能称为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冲突。只能说是两种利益相互冲突时,法院或者说是社会的选择倾向。首先,如前面所述,原告张学英在本案中并不是所谓的“无风起浪”,她拥有法律支持的权利,即获得黄某遗产的继承。这是一种法律的权利。而黄某的妻子,不仅有其基于法定关系上对财产的继承的权利,而且有着与黄某婚姻上关系。这一关系使得其与张学英的冲突不仅仅是死者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冲突,而且更是社会道德与“不道德”之间的冲突。在这种利益的抗衡中,基于社会道德的强大声音,原告的利益从一开始就遭到了忽视甚至是否定。人们都习惯的思考“一个第三者怎么能够抢遗产呢”?于是,法律、司法全部迁就于社会道德,而置合法权利人于不顾。最后,以牺牲一种权益而成全另一方而告终,并灌之以“社会正义”的胜利标签。
最后,剥夺原告张学英的权利,实质也是不公正。我们被世俗和舆论的强大声音所湮没,而盲目的同情原配的“苦大仇深”,却忘记了张学英的付出与艰辛。遗产纠纷只是一个结局,但整个事件远非如此。黄学宾为什么会与自己的妻子分离,就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我们可以想象是丁一没有尽到一名妻子的义务,而这种感觉,黄学宾正好从张学英那里找寻到了。同样,我们不能否认黄学宾和张学英之间存在真正的爱情。两人基于爱情,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而不是基于分到遗产之类。又2000底,在得知黄学宾身患肝癌时,张学英一直陪在身边照顾,并且拿出了积蓄1万元给黄治病。相反其原配丁一只是偶尽照顾之责,并且还经常与黄某争吵。黄某在弥留之际,合法有效地将自己地遗产分给张学英,并不异常。其一基于两人之间地感情,两人在一起生活了将近4年。其二基于张学英对其照顾和护理,而予以感激。黄学宾将自己的遗产分给张学英正是基于上述理由,现在法院不理会遗嘱人的意愿,而窜改其意思,不仅是不尊重遗嘱人的意思,也是侵犯权利人的权利。
法律外的干涉
正如前面所述,这本是一件普普通通、案情简单的遗产纠纷案,但正是外界予以其格外的关注,才使得其呈现出特别性。不仅法官们表现出了少有的认真、负责态度,而且作出了极其富有创意的判决结果,这在以前的司法现状中是不多见的。同时,媒体的关注与炒作更使之招谤惹讼,沸沸扬扬,不仅牵引出“第三者”、“包二奶”等敏感的大众话题,而且还灌之以“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头衔。在这样全国关注的氛围下,泸州地区的法官当然是倍感荣幸、兴奋异常,就像一位明不见经传的小角色突然一下被推到了与世界拳王争霸的擂台上。在炫目的灯光下,在疯狂的观众注视下,昏招频出,完全成为任人摆布的“木偶”。本案中,“媒体的镁光灯”、“群众热烈的掌声”、“法学家的评论”都成了法官们作出一个“好”判决的“牵引力”。人们都期待着这场事关社会道德与“非道德”的争锋到底是谁获胜。法院最终的判决证明,我们的法官是“顺从民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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