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的人权价值/刘亚平(5)
至于罪刑法定原则中限制刑事立法、司法权力的内容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刑法,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事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目的是保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运用这些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授予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决不能是无限的。立法与司法的任意,使公民权利失去保障,与社会主义法治背道而驰,也就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罪刑法定原则限制立法与司法,排除立法与司法的任意性,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民的意愿。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
1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第一版,第39页。
2同上。
3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43页。
4何鹏:《外国刑事法选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
5蔡墩铭:《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346页。
6黄风:《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1987年4月第一版,第4—5页。
7西南政法学院编:《世界政治法律思想史参考资料》第一辑,第144页。
8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7—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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