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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何宁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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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都市教育局上诉理由分析 ]
  [1、上诉理由与请求 ]
  成都市教育局于2005年3月15日提起上诉[4],其上诉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具体体现如下方面:
  1、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申诉,具有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职权”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关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错误。
  3、上诉人适用《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撤销第三人成都大学的除名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4、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错误。
  成都市教育局的上诉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2、分析 ]
  1、关于成都市教育局是否具有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职权,这点应当无任何疑问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是受理教师申诉唯一的行政机关,而本案当事人杨茂系成都大学教师,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提起教师申诉的主体资格。问题的关键是,杨茂应当向哪一行政区、哪一个级别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这一问题涉及的是那一个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杨茂的申诉具有管辖权,如果不具有管辖权,当然受理就不合法。因此从根本上讲对教师申诉的管辖权并不影响教育行政机关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职权,不具有管辖权而受理是构成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而涉及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管范围方面的问题。
  哪一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是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成都大学地处行政区域内,杨茂教师申诉当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管辖,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四川省教育厅、成都市教育局、区教育局三级教育行政机关,此时确定管辖权必然涉及成都大学由哪级教育行政机关主管。此时只有审查成都大学的学校“级别资格”来加以确认。
  首先到[成都大学]网站上可以看到[5]:


[成都大学简介]赫然载明“学校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足以证明现成都大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与管理。如果说对“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尚有疑问,就进一步考察成都大学的领导任命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还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如果成都大学的领导由四川省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任命,那么则表明由四川省政府管理。在[成都大学网站首页]首要位置上的[成大新闻(2005年4月16日版面)]头条“图片新闻 2005年3月5日,市委常务副书记邓川,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唐川平,副市长蒋显伦等市委市府有关领导亲临成都大学,在全校中层干部大会上宣布了市委市府关于我校领导班子的调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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