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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屋顶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转让/文颖
浅议屋顶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转让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文颖律师


2002年4月,笔者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承办了一件“屋顶花园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该案件的原告凌女士于2000年11月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顶层住宅一套,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又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凌女士以119800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与其所购房屋等面积的屋顶平台使用权,凌女士承诺对屋顶平台面积专做屋顶花园之用。后来由于双方为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形成矛盾,凌女士遂一纸诉状以屋顶属公用面积,不得转让为由,要求解除《补充协议》,终止履行。该案经法院调解,最终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解除《补充协议》,收回屋顶平台,凌女士作出适当补偿结案。
无独有偶,在昆明也产生了相类似的案例,李女士在2000年春节向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顶层复式楼,入住之后李女士一家发现原来自家的屋顶平台已经被开发商当作屋顶花园转让给了邻居。由于屋顶多次漏水,李女士又无法进入邻居已购得的屋顶,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收回公共屋顶。与前一案例相似的是,最终双方经过法庭调解,李女士与开发商达成了调解换房协议。
与上述两件案件相似的纠纷越来越多的涌现于全国各地,据《厦门日报》2002年7月11日报道,该市房地产纠纷中有关开发商出售屋顶平台(晒台或露台)的约占全部房地产纠纷的30%。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受理此类型的案件之后往往采取多沟通、多疏道矛盾的方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调解。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纵深发展,针对屋顶平台的权属、转让等法律问题,应通过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一、 正视屋顶平台的使用价值,肯定屋顶花园的存在意义
屋顶平台或称晒台、露台,是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异产毗连房屋(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的房屋)的毗连部分,往往既是某个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建筑单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与其他业主共有的一部分。这个毗连部分同时具有专有及共有的属性。屋顶平台,它不仅是下层单元的“盖”,还是整栋房屋的“顶”,而且平台上半部分及其上部空间不属于下层单元,具有整栋房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属性。从结构上分析,屋顶平台是房屋建筑最上层的外围护构件,起着覆盖,遮风挡雨、排除雨水积雪和保温隔热的作用。此外,屋顶平台在风力等自然力的作用下,还具备一定的承重作用。从功能上看,屋顶平台是整栋房屋的屋顶,对整栋房屋的消防疏通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是必须的消防安全通道。由于屋顶平台的位置特性,具备空旷、阳光充足等特点,又是种植花草植物的极佳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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