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超期羁押问题的人权思考/欧兵
几个超期羁押问题的人权思考
——从一个案例中所想到的
欧兵
[摘要] 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它的存在严重的侵犯了被羁押人的人权,妨碍了刑事诉讼法中的公平和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本文从超期羁押的现状、产生的原因及一些救济方法入手,围绕实现“阳光羁押”的诉讼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诉讼效率的提高不应以牺牲诉讼价值为代价,尤其是在“人权入宪”的法律背景之下,我们更应该杜绝超期羁押,保障人权。
[关键词] 超期羁押 人权 口供 司法救济 程序 人权入宪
一 引言
(一)超期羁押:有罪无罪关12年
这是一起典型的超期羁押案件。12年,自1991年至2003年整一个生肖轮回,4478天,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杨志杰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
1991年2月9日凌晨,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牛民好家发生爆炸。牛家4岁的儿子被炸死,牛民好和妻子、女儿受伤,其中牛妻重伤致残。因为同村村民杨志杰的岳父与牛民好的姐夫十几年前有过纠纷,杨志杰的内弟又因琐事与牛民好发生过矛盾,所以1991年3月4日,时年34岁的杨志杰因涉嫌作案被收容审查。
杨志杰是1991年3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爆炸作案收容审查,到1992年7月才被逮捕。这期间长达一年零四个月。此期间没有进入任何诉讼程序,直到1998年3月,杨志杰才被起诉。整整7年,案卷中也没有任何申报延期审查的材料。
1998年3月,杨志杰在看守所呆了整整7年后,检察院终于对该案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志杰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志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决定在2000年4月5日开庭重审,但在开庭前两日,公诉机关以本案更换了承办人并需对该案重新审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得到同意。
2000年11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审理”为由,裁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之后,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此案处在静止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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