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超期羁押问题的人权思考/欧兵(4)
(2)重口供忽视相关证据收集
在侦查阶段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主要证据结案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一旦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翻供,案件出现既定不了罪,又无法放人的局面,超期羁押由此而生。
(3)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无法起诉又不变更强制措施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从犯在逃,久不归案,而仅依现有的证据又无法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但又不愿意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借口“查明案情”,超期羁押在案的犯罪嫌疑人。
(4)案件层层上报、逐级审核,耗时耗力
3、公、检、法部门在刑事诉讼衔接上配合不够
4、立法上的漏洞。
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的立法漏洞是超期羁押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126条规定,省检察院立案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后,又自行批准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给了超期羁押现象有机可乘;(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128条规定,容易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长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而先后对一人立两个罪,从而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合法"的达到了延长羁押的目的;(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检查人员发现所提起的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延期审理,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期限和次数,为超期羁押现象打开了绿灯。
5、司法救济的不到位
由于我国没有设立中立法官审查制和"人身保护令"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逮捕一般由检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的申请而决定。
6、责任追究的不严格
由于普遍的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制度,办案人员过多的考虑的是破案率而不是办案率,而破案率的关键线索就是口供,通常情况下口供是可以通过超期羁押而"关"出来的。所以,超期羁押成为提高破案率的有效方式,也有挖深案破积案的重要作用,但却不需要任何的司法人员为此承担经济上、行政上和刑事上的责任,致使司法工作人员有恃无恐。
(二)思想认识根源
1、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
无论是办案单位还是具体的办案人员对实体法的应用都较为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侦查到审判阶段所涉及实体问题都非常重视,在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证据方面要求一环扣一环,十分严谨,生怕有错案发生。但在程序方面却较为大意,对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缺乏概念,认为反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也能判刑,而且超期羁押的时间都会计入刑期,从而将羁押当作是侦查的工具与手段,“以羁代侦”,以“持久战”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忽视程序正义。"重惩罚,轻保障"从而造成在实践工作中认为:在办案过程中违点法、多关几天不算什么,只要能抓住真正的罪犯其他都是"小问题"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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