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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超期羁押问题的人权思考/欧兵(7)
  (4)将监视居住准确定位,确定与取保候审不同层次的适用条件,并增加保证人与保证金这两种实现方式,使监视居住不再沦为侦查机关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工具。
4、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超期羁押的申告机制
《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申告。
5、建立超期羁押的国家赔偿制度
超期羁押是公民人权的严重侵犯,不仅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给公民及近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失甚至是物质的损失。所以,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以赔偿因此对公民造成的损失,以保障其人权,真正落实社会主义的人权制度。
  6、明确死刑复核、死缓核准的办案期限
  死刑复核、死刑核准不应以保护被告人的利益为借口,毫无期限地羁押死刑犯、死缓犯。应规定死刑复核期限为六个月,死缓核准期限为三个月。

(四)完善案件管理体制
1、案件专人、专项负责制;
2、案件登记建档;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登记建档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方式。采取设立“流程卡”跟踪监督的方法,针对案件具有流动性、反复性的特点进行实时的监督;  
3、案件配合协调制;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通气、互相协商,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五)加快司法系统的科技化进程,增强司法系统的透明度
如在司法系统中配备现代监控系统、隔音系统等实现司法的透明化监督。

(六)坚决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中确立的八大体制,并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制度及相关的配套的机制,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浅谈超期羁押》 www_chinalawedu_com.htm
[3] 曹文安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4] 罗书平 《纠正超期羁押的法律思考》 《法律与生活杂志》
[5] 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6]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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