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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欧兵(3)

(二)电子商务法的几个问题
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主要研究商业行为在因特网环境下的特殊法律问题。
2、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程式性
  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讯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给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交易形式上的"平台",将传统纸面环境下形成的法律价值,移植于电子商务中。  
(2)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技术性。
(3)开放性
  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且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具体表现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4)复杂性
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电子商务在技术手段和交易关系上都要复杂得多,这是显而易见的。

3、电子商务法的现状与趋势
(1)世界电子商务法现状
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数据交换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一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也可以用来解释妨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机制。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此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有:
① 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
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
A、《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B、《信息技术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C、《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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