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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欧兵(4)
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② 国际性组织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6日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
③ 区域性组织积极制定各项电子商务的政策
目前,已经或正在制订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等地区性组织和国家。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 1998年月10月,OECD公布了3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这些区域性组织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④ 世界各国积极制订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统一立法。
据统计,截止2000年9月底,已经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了商务立法。它们是: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日本《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法国《信息技术法》、菲律宾《电子商务法》、爱尔兰《电子商务法》等。
2001年,贸法会又审议通过了《电子签章示范法》,成为国际上关于电子签章的最重要的立法文件。
(2)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① 我国电子商务法现状
A、合同法
《合同法》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
a、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b 规定了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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