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张静(2)
我们在这方面也曾作过一些工作,如邀请人民监督员观摩本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些受贿案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庭审评议活动。人民监督员们对这种新颖的活动形式给予了高度评价,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参加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制定的初衷,就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以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确保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目前,在办案实践中,人民监督员还未能进入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之中。
其原因:一是我们的不起诉公开审查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为;二是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往往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而对此种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则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后。
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的障碍。我们没有自侦案件不得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安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没有理由不能做,也没有理由不应做。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从社会各阶层中遴选的代表人士,接受检察机关的聘请,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他们完全可以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困为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活动,可以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通过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他们可以为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独立评议活动获得更多的信息支持和决定依据,提升了评议活动的质量,同时其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的意见表达,也可以为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提供参考,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必要的执法检查
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前,检察机关对于办理自侦案件活动出台了许多内部监督规定。如“一案三卡”、回访制度以及针对自侦案件逮捕质量检查、取保候审检查等等专项行动。客观地讲,这些措施对于规范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加强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被各级检察机关所沿用。
高检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在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三类“钢性案件”外,还规定了五种“弹性条款”。主要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上述内容涉及检察业务的多个部门,不但检察机关原有的内部监督制度已经涵盖,而且也是历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司法机关,当前形势下的外部监督制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零散的、个案性的监督。此时内部的监督制约,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能力就显得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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