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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张静(3)


因此笔者建议: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一些关于自侦案件的内部执法检查活动。如检察机关自行组织的以及人大、政法委牵头的专项执法检查等。


由于这些执法检查活动多是对一些已作出处理结论的案件的事后检查,且多以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为重点,所以不会涉及到案件的保密和实体处理问题。而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此类执法检查,可以收到一定社会效果。如:一是有利于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内部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又来监督检察机关的”疑惑,树立法律监督机关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形象。二是通过此项活动,可以广泛征求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检察内部监督机制的更加完善和创新。


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更需要检察机关自身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对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的探讨,主要是希望通过借助活动形式的载体,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良性发展,以更好地实现人民检察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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