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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毛立新(4)

一般来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侦查速度愈快,侦查消耗愈少,侦查效率就愈高。因此,刑事侦查中实现效率目标的主要途径为:积极推进刑侦技术和专业手段建设,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增强侦查取证能力,使侦查成果既有数量又有质量;理顺侦查体制和简化侦查环节,使侦查活动迅速、有效进行;对侦查资源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强化科学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由此可以看出,1997年以来公安机关推行以建立覆盖社会面的责任区刑警队、实行侦查审一体化、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内容的刑侦改革,其主要目标取向在于提高侦查效率。

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侦查改革措施

围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目标,为进一步提高侦查效率,确保执法公正,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侦查制度改革力度。

(一)改革侦查工作体制,调整侦查机构设置

一是将刑事侦查机构和治安行政管理机构分设。目前公安机关内设侦查机构众多,除刑侦、经侦、禁毒、国内安全保卫等部门是专司刑事侦查职能外,其他如治安、边防、消防、交通等部门则是集行政管理权和侦查权于一身。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而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则在审查之外。因此,一些部门兼有刑事侦查权与行政管理权,实践中必然导致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交替混用的弊端,有的是滥用侦查权来解决治安行政问题,以逃避司法审查;有的是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对刑事案件结案,搞“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因此,有必要将公安机关内部刑事侦查机构和治安行政管理机构分设。第一步,取消各治安行政管理部门的侦查权,侦查权统一由刑事侦查专业部门(包括刑侦、经侦、缉毒等)行使。第二步,为保证刑事侦查权免受行政权的干预,侦查机构必须保持相对的统一和独立。现有公安体制下,可将刑侦、经侦、缉毒等侦查部门整合成一个独立的刑事侦查机构,在各级公安机关内部设立比同级公安机关低半级的刑事侦查局,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领导体制。

二是将羁押部门从公安机关分离。看守所(拘留所)隶属公安机关,使得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基本处于公安机关的单方控制之下。虽然刑事侦查、看守属于公安机关的不同部门,但是两者间的协作配合一直是公安机关的制度要求。因而,刑事侦查部门通过羁押部门的大力配合,可以不受限制地达到审讯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的目的。对侦查机关的很多侦查违法行为,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种种肉体、精神折磨和超期羁押等,羁押部门都给予了配合和默认。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公安机关控制看守所,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因此,有必要将羁押部门从公安机关分离出去,和监狱、劳教所、强制戒毒所一样,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控制,以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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