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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毛立新(5)

(二)推进刑侦情报信息和刑事技术建设,逐步实现侦查模式的创新与转换

一是加强刑侦信息化建设,强化“由人到案”的刑事侦查模式。在坚持“由案到人”侦查模式为主导的同时,为增强打击犯罪的主动性,提高侦查效率,有必要通过加强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工作,强化“由人到案”的刑事侦查方式。“由人到案”的基础是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因此,刑事侦查部门必须在最大范围内搜集、占有各类刑事犯罪信息资料,通过科学、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要组建专门的情报信息分析队伍,从纷繁复杂的信息情报中分析、提炼出有价值的犯罪线索,指导一线部门开展侦查;要强化经营意识,围绕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侦查手段,全面收集证据,适时破案。特别是对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预谋犯罪、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没有明确犯罪现场或者具体受害人的案件,应主动进攻,开展“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获取证据,打击犯罪。

二是大力发展刑事物证技术,推行以物证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为遏制侦查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根除口供主义的影响,必须摒弃“由供到证”为主导的侦查模式,推行以物证为中心的新型侦查模式。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科学证据”时代,面对新形势,侦查机关必须更新观念,积极学习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主动运用科学证据和科学手段办案的意识,不断提高刑事侦查活动的科技含量。[v]未来一个时期,侦查机关要继续加大投入,推动刑事物证鉴定技术更新换代,逐步将DNA、痕迹、指纹、足迹、声纹等人身鉴定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实践。同时加强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微机化、自动化管理,建立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枪弹痕迹自动识别系统及刑事犯罪现场和犯罪人员DNA数据库等项目,直接服务于侦查破案。

(三)改革侦查程序立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以强大的职权,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除逮捕之外的各种人身强制措施,有权自行采取各种强制性侦查行为。刑事侦查权的行使,更多的是依赖侦查机关的自律,而缺乏外在的有力监督。这种侦查程序,具有浓厚的纠问式色彩,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模式严重不协调,同时极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是司法实践中各种侦查违法现象的制度根源。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和重造,以强化监督制约,实现侦查程序的法治化、诉讼化。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在加强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事后监督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侦查行为、强制措施的动态监督,逐步起建立起检察引导、指挥侦查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2年6月出台了《关于引导刑事侦查取证工作试行办法(讨论稿)》,尝试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但是,从这个讨论稿内容看,过于强调刑事侦查中的协作配合,而没有赋予检察官引导、监督侦查的必要权力。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赋予检察官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调阅侦查案卷、对重大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把关审核权等。同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应赋予检察机关对不服从指导、监督的刑事警察的处罚权,包括批评、警告、停止侦查、建议警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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