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侦查的公正与效率目标/毛立新(6)
二是逐步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由法院对强制性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进行批准和审查。由于人民检察院与侦查机关同属于控方,其行为取向必然偏重于追究犯罪,因而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公正性是有限的。这就需要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刑事侦查,最终建立起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制度。[vi]即由人民法院对所有涉及公民权益的强制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诸如拘留、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进行审查和决定,并允许犯罪嫌疑人对上述强制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撤销或提起上诉。当然,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的特殊需要,必须确立司法审查的例外规则,允许侦查机关在“紧急情况”下自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但对是否羁押则需交由法院审查决定。
三是扩大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在加强检察权、司法权对侦查权制约的同时,还要逐步扩大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力量在侦查阶段的适度平衡,以平衡来保证公正。首先,为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应逐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考虑到我国目前犯罪形势严峻、侦查资源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可先行废止刑诉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而后,在条件成熟时,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沉默权。禁止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其次,为增强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有必要扩大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赋予律师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单独会见权、通信权,讯问时的在场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等,从而最终确立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法律地位。[vii]
(四)推动刑事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
一是建立和完善侦查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淘汰机制,激发队伍活力。刑事侦查人员需要特殊的素质和能力,不同于一般警务人员,必须按照较高的标准来选拔、录用,并给予较高的待遇。要落实办案责任,推行主办侦查员责任制,把工作实绩与晋级晋升、立功表彰、福利待遇挂钩,最大限度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探索建立侦查员等级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制度,增强侦查人员的职业荣誉感,稳定侦查人才队伍。对不适应侦查工作岗位的要畅通出口,及时调整,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二是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提高刑事侦查队伍整体素质。要建立和完善侦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制定系统完整的训练规划,使每名侦查人员都能定期接受侦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具备独立完成侦查、预审、诉讼的能力。要根据实战需要,逐步引进一批精通金融、证券、国际贸易、外语、计算机、法律、会计甚至心理学、语言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要建立全国刑事侦查专家人才库,逐步培养一批侦查破案能手、审讯专家、犯罪心理专家、刑事技术专家,在侦查破案中担当攻坚克难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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