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胡勇军(7)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备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善意取得制度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原所有人、让与人和受让人。所以当选后果也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让与人通过交易转让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履行所有权转移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应支付价款,让与人应协助将交易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并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让与人不得再依自己无处分权或依所有权人追索或索赔,而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二)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
不动产善意取得一旦具备前述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由于受让人系基于善意聚是制度而取得他人不动产的所有权,其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受让人因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他人不动产所有权的,因此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故原所有权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所有物追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
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权利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的变动,即因为受让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提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继续取得的一种方式。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也就是说,如果原权利人向受让人提出返还原物,则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进行有效的抗辩。
由于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法律上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具体来说,第一,合同责任。如果原权利人与转让人之间事先存在着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而转让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则原权利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侵权责任。转让人对原权利人的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而仍然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在此情况下,将构成对原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转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转让 人的行为将发生责任的竞合,即其无权处分行为即构成其与原权利人之间合同的违反,又构成侵权行为。原权利人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对其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第三,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是一种有偿的合同关系,转让人做出的是一种有偿的处分行为,并因此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则原权利人有权请求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但这种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也可能发生一种竞合现象,原权利人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对其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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