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胡勇军(8)
此外,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如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同样适用于与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侵权案件。
综上所述,在确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坚持两大原则:(1)强调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尤其是人身权的保护;(2)实现经营者在服务场所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作为一个群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收益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相平衡,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胡勇军 电话1358830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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