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王栋(11)
亲子鉴定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能够极好地加以规范,加以利用,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稳定家庭关系具有极大的作用;若缺乏明确的规范,可操作性的规定,必定会滋生不良风气,造成市场秩序和婚姻家庭秩序的混乱。本文拟从规范亲子鉴定的角度做系统性的阐述,由于缺乏可参考的相关规定,只是一家之言,似难登大雅之堂,望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亲子鉴定的提出一般是由丈夫提出的,原因在于母亲一方因为分娩而不存在假设的情况;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申请的提出就不局限于丈夫一方,公安、检察、法院机关都可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2]据新浪网进行的一项有关亲子鉴定的调查显示,持支持观点的网民认为该项鉴定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减少甚至杜绝婚外性行为的发生。
[3]《婚姻法》提倡计划生育,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小孩”,故而妻子的不轨行为将导致丈夫不能拥有生物学上的子女,是对其生育权的侵犯。
[4][6]仲崇山、姜跃进、苏新溪 《调查:亲子鉴定》 摘自中侦网
[5][8][9][14]史尚宽 《亲属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2月第1版
[7]《话说亲子鉴定》 来源于人民网 2005年2月4日
[10]台湾民法第1067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的强制认领,其一是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之事实者;其二是由生父所作之文书可证明为其生父者;其三是生母为生父强奸或略诱成奸者;其四是生母因生父滥用权势成奸者。
史尚宽 《亲属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2月第1版
[11]张正清 《民间亲子鉴定亟待法律疏导,涉及司法体制更需改革》 摘自法医网(http://www.fmed.net) 2005年3月20日
[12]法人在本文中意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自然人则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
[13]吴少军 《鉴定人名册制度构建的若干问题》 摘自中国法院网 2003年10月27日
[15][16]刘洋、李立 《诉讼中亲子鉴定的适用》 摘自中国法院网
[17]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称为婚生子女之推定。
夫能证明妻之受胎与己方无因果关系,可以否认婚生子女为其亲生,称为婚生子女之否认。
生父对于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而领为自己子女之行为,称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性认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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