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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王栋(8)
究竟应该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决定》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的手中,这也是法官职权主义的体现,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加之我国采取的折衷主义原则,一般是博采众家之长,所以在究竟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个问题上面,笔者以为既可采用当事人主义,由父母亲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也可采用职权主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不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男女双方均表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且在子女满十周岁的情况下已征得子女同意或在子女未满十周岁但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由男女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活动,鉴定机构选定的鉴定人所作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这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的例外,原因是出于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尽快结束诉讼的考虑。
如果男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或者女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男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原则上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法院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但若有其他证据间接证明申请者主张之事实为真实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涉及强奸罪的取证,被拐卖儿童的认亲等活动需要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3、申请亲子鉴定的诉讼时效限制
《决定》对提起司法鉴定的诉讼时效没有明文规定,亲子鉴定作为民事审判中一种常见的获取证据的手段,在特别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亲属法》,在《婚姻法》中也没有规定婚生子女否认制度。从国外立法看,日本民法第777条规定否认之诉,丈夫应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内为之,德国民法第1954条规定这个期限为2年,法国民法第316条具体规定了丈夫在子女出生地为1个月,丈夫不在自归来后为3个月,妻子隐蔽子女之出生时自发现诈欺后2个月。[14]其实,对于否认之诉的诉讼时效,在《瑞士民法典》中规定的比较完善:“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妻同居之事实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消灭。”[15]
笔者以为,我国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制度。如果丈夫在妻子生育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并非子女之亲生父亲,或者丈夫知道或应当知道妻之受胎与己方没有因果关系,如妻子在受胎期间与第三者同居之事实,丈夫物理或生理的不能生育,丈夫无交媾能力等情势下,经过2年(适用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制度),丈夫没有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那么诉权归于消灭。若丈夫在提出否认之诉之前死亡的,诉讼时效消灭;若丈夫在诉讼中途死亡的,由其亲属(配偶除外)代理。诉讼时效经过之后,丈夫不能提起否认之诉,但仍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不受否认之诉的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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