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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王栋(9)
引入2年的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16]而且便于法院实际操作,又跟《民事诉讼法》相统一,不会引发特殊法与一般法之间的矛盾。

三、 亲子鉴定之法律后果新探
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亲子鉴定之后,必然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经鉴定,法律上的父亲也是生物学上的父亲,那么,原先存在的人身关系、亲属关系、财产关系都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直接产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经鉴定,法律上的父亲不是生物学上的父亲,那么必然会使身份关系、亲属关系、财产关系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的出现。笔者拟对新出现的法律后果进行比较系统地阐述。
(一) 身份关系的变化
对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涉及到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三种制度,虽然我国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但是此三种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其实这三种制度之间是一个时间的先后顺序,具有前因后果关系,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胎或从子女出生日回溯至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在这122日内任何一日有夫妻关系者,推定子女为婚生子女;当丈夫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子女之出生由第三者与妻子之间的行为所致后,可以提起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既然排除了法律上的父亲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的事实,那么很自然就存在着孩子的生父究竟是谁的问题,这在国外有两种做法,一是任意认领,只要生父提供相应的作成的法律文书,那么就可以认领其亲生子女;二是强制认领,法院只要有证据证明孩子为某男性所亲生,该男性就必须认领该小孩。推定、否认、认领之间形成一个链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事实是承认推定和否认制度,但对于认领制度并未涉及,从王纳文诉高峰一案的判决结果看,法院只要求高峰承担王圣元每月1000元的相关费用(支付至王圣元18周岁止),并未要求高峰认领王圣元,[18]可见我国并不承认认领制度。
经亲子鉴定后父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原先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父子(女)之间就不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父对非亲生的子女也不再承担生活、学习、安全等方面的义务,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而且这种效力溯及至孩子出生之日,自始没有发生父子(女)的法律效力,在这期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继承、增与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虽然在法律上不再具有亲子关系,但是毕竟在孩子与父亲之间存在多年的感情,不可能因为亲子鉴定而加以隔绝,笔者以为若男方对父子(女)关系没有异议,即使父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仍可以从法律上确定他们的养父子(女)关系,不过这与现行的《收养法》相悖,所以应该承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事实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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