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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合理性分析/郑琼(10)


注释:
【1】李麒、武克良:《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地理念及制度设计》,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第25卷第3期第81页。
【2】何之慧:《我国刑事特别程序之取舍——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11卷第3期第89页。
【3】以略式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参见陈卫东、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4】但相当于死刑、无期或一年以上短期惩役、禁锢的重罪(原文如此,可以理解为是指重罪)不适用该程序。参见前引,陈卫东、李洪江文。
【5】宋世杰著:《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6页。
【6】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版,第28页。
【7】陈瑞华著:《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摸式》,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2期。
【8】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5期。
【9】[美]罗尔斯:《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
【10】樊崇义、吴宏耀:《中国刑事庭审制度的改革与特色》。
【11】 相当一部分有争议的刑事案件,甚至死刑案件,通过普通程序处理时过于简单,程序正当性不足,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
【12】龙宗智:《论我国的刑事庭审制度》,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13】英美对抗制诉讼中的有罪认否程序是以对抗制设计为基础,如果对案件双方有争议,即进入控辩对抗的审理程序,如果无争议,将丧失了对抗的前提,因此转入一种“协调性”为特点的“认罪判决程序”——被告人对指控认罪,法官即根据其指控和认罪形成的共识而判决,只需确认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不需要进行证据审查。
【14】樊崇义、吴宏耀:《中国刑事庭审制度的改革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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