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合理性分析/郑琼(6)
其次,公正与效率间是存在冲突的。一方面,司法人员对绝对公正的追求,会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大增,从而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另一方面,对效率的不适当追求,往往会使司法公正无法在诉讼活动中得以体现,从而导致冤狱丛生。因此,如何正确把握公正与效率间的结合点,是司法界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公正与效率可以共存。在现实生活中,案件的繁简不同,争议大小也不同。对于有些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可采用相对简单的诉讼程序,以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遵守相应的案件审理期限。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得未经批准超期审理,也不得无故超越审限。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官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完成了审判任务,就是诉讼效率的体现。但从诉讼实践来说,案件是繁简不同的,而法定的诉讼期限是一致,法官应当尽可能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疑难案件的审判任务,而不能在相对简单的案件上浪费过多的时间。因此,一位法官不仅要具备能够“谦恭地听,睿智地答,审慎地想,公正地判”的美德,而且还应具有行动迅捷、遵守诉讼时效、力争高效的司法观念。法官只有迅速行动,才能及时、高效地完成各种司法职责,才能更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正如一个效率低下的诉讼活动不可能是公正的一样,一个高效的诉讼活动必应包含公正的要求。两者最佳的结合才是我们最终要追求的目标。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其公正性体现在:(1)适用该方式需得到被告人认可,是被告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处分;(2)该方式体现的程序及时终结原则,使被告人免受因诉讼拖延导致的不公正的对待,可尽快进入服刑改造阶段;(3)该方式保证被告人享有恢复普通程序审理的动议权;(4)该方式带来的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将使其他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获得更多的司法资源,保证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
四、普通程序简易审的现实基础
(一)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必要性分析
1、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与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现实要求相适应。
在我国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刑事案件日益增长的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形成了矛盾,这个矛盾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更为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二是在现有司法资源总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采取更为合理的配置方式,使其发挥更高效能。显然,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以及目前资源分配体系的制约,第二种办法更具现实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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