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合理性分析/郑琼(8)
在这种特殊的案件审理程序中,一方面不能像英美那样根据被告人的认罪即行判决,而需要通过一定审理程序对被告人的认罪和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核实;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已经承认控方的指控,对抗制审理的条件和必要性已不具备。也就是说,案件由于其缺乏争议性即缺乏“可对抗性”而不需要进行正式的对抗制审理。应当说,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审判的主要任务只是核实被告人认罪及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这样,采用一种比较独特的审理方式,即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方式,足以承担这一功能。由此可见,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兼顾核实指控事实的需要和被告人已经认罪而不再进行诉讼对抗这两方面的情况,适合于我国案件审理制度的特点和内在要求的一种审理方式。
3、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与刑事审判的双重功能相吻合。
刑事审判有双重功能:一是查明事实真相,控制犯罪;二是维系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但由于不同的审判目的、历史传统、国民习俗及立法者对两种审判功能的关注重点不同,不同的审判模式对功能的侧重是不同的。现代的审判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哪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就应该恰好适应于该国人民,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能适应这一国家的需要”。不管哪一种审判模式,都应当具有适应该国需要的功能,差异仅在于满足这种需要的程度不同而已。相较而下,当事人主义侧重于对人权,尤其是被告人权利的维护,强调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机会相等,以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来推动刑事诉讼的进行;职权主义侧重于对犯罪的控制,强调对实体真实的探究,强调对犯罪分子的打击与惩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两种审判模式逐渐呈现出交融的态势,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因素,以寻求控制犯罪与维护人权的平衡。以英美国家为例,一方面,多年的当事人审判方式的实践日益把司法推向程序繁琐、诉讼成本膨胀、犯罪指控率不断下降的泥潭;另一方面,工业化革命之后,犯罪率的日益上升,使得控制犯罪的需要不断彰显。在这种状况下,以提高诉讼效益、侧重控制犯罪为目的的快速审判原则和这一原则派生的简易程序应运而生。就我国而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庭审制度以职权主义为主兼采当事人主义”,但“由于受到种种历史、现实因素的影响,与西方国家相比——无论是传统上的职权主义国家还是当事人主义国家,我国现行庭审制度都呈现出转型、改革和发展的趋势,表现出混合式的特色。” 【14】刑事审判功能的双重追求不仅要求设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也要求在普通或简易程序中结合实际,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简便审判方式。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后我国庭审制度所凸显的新的司法理念和改革、发展的趋势,也为我们尝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提供了合理性和现实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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