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辩诉交易制度的思考/巴占防(9)
在开庭审理前,由法官审查交易的合法性,必须当庭询问被告人、被害人是否确实知道辩诉交易后,其必须承担的后果。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法官应遵循司法诚信原则予以认可。如果法官发现该交易有违法情形,如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或该案件的性质不符合辩诉交易的条件等,对于不符合的,应立即裁定撤销,根据辩诉交易达成的协议,由检察官重新起诉或补充侦查。
为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法院撤销该交易结果后,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对方在交易时的自认罪行作为证据进行抗辩。因为交易时一方的自认罪行是在对自己的利的情况下作出的,一旦交易不存在,那么该人的自认罪行就要从新予以认证,否则会造成诱供的嫌疑,而这正是司法上反对的。
坚持以上条件,辩诉交易还是可以在中国移植的。

参考文献:
[1]、 王琳,《聚焦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选自《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5月20日。
[2]、选自《欧洲刑事司法比较研究》,牛津大学出版。
[3]、赵云昌《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选自《检察日报》,2002年2月21日。
[4]、韩玉胜,专家说法《辩诉交易能否带来公平与效率》选自《北京青年报》,2002年5月21日。
[5]、张星水,以后同[3]。
[6]、郭翔宇,论文《我国可以实行辩诉交易》。
[7]、高一飞,论文《设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的设想》,选自《西政学报》。
[8]、刘根菊《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选自《中国法学》,75页,2000年第二期。
(作者单位 利津县人民法院)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