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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巴占防(7)
关于过失相抵是依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国外通行的办法是采职权主义。《民法通则》第131条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在实务上,人民法院均采职权主义,法院依其职权,得不待当事人主张,而实行过失相抵,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第一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2、杨立新、韩东海:《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容泰印书馆,1978年版。
4、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8、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9、潘同龙:《侵权行为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0、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单位 利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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