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导论(节选)/楼杰科(译)(6)
一般而言,犯罪是影响到一般公众的安全或福利的过错行为,所以公众很关心对犯罪的镇压……然而……一行为可能被国会规定为犯罪唯一的原因是刑事程序是一种要比民事程序更有效地控制行为的手段。
效果在那些控制道路交通和内幕交易等犯罪中显而易见。国会颁布法律,人们视国会正在解决一个社会问题。国会可能将侵权行为变成犯罪,或者先前的合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使先前的非法行为合法化。先前仅是民事行为可能被变成为犯罪,并且公众会关心镇压被国会认为的不法行为。而且,并不总清楚的知道为什么规定为犯罪。有时似乎制定犯罪要比做其他事简单。显然有些犯罪并不危害公众,而侵权行为可能影响到公众。
更加现代的定义是可接受的循环。犯罪是对依据刑事程序和审判产生之法定义务的违反。刑事程序界定什么是刑法。不幸地是,直到我们知道刑法被违反时才会知道刑事程序是否必需。定义并不解决问题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疑问。进一步讲,知道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不同并不证明在实体上区分两种法律形式的正确性。Williams解释道他可以仅列出表明有关问题之一方面的一批因素,但有时刑法的特征不得不与民法的特征保持平衡。即使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刑法就像是一头大象:所见时所知。应该承认难以将犯罪定义的符合所有目的,但以下目的是可以满足的:“国家通过惩罚罪犯以此补救法律过错行为”(Cross教授)。因此必须有(a)过错行为,或者事实上的过错状态;(b)“法律过错行为”;(c)国家可以此为借口惩罚过错人的过错行为;以及(d)通过惩罚补救过错行为。因此,赔偿是民法而不是刑法的标志。刑罚使被告或给被告标上罪犯的污名。并且刑法是一部不能留于私人实施的法律。
以盗窃罪为例。被告偷东西。国家规定可惩罚这种过错行为,公诉人超过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实施了盗窃,被告将受到诸如罚金或监禁的判决。通常盗窃罪的被害人无法依据刑事司法制度从国家或被告处获得什么,但也有例外,诸如依据《1968年盗窃法》s28裁定归还被偷物,或者有些案件的被害人从刑事伤害赔偿委员会处获得金钱。被告可能被国家公诉(通常是皇家检察院或检察长,即DPP),也可能被私人或公司自诉。诸如大街商店诉窃贼。依据早期的定义,盗窃因其可能进入刑事程序而成为犯罪。
依据Cross的定义该术语需要更多解释。盗窃必须是项法律过错行为。这一用语指出了一个刑法和道德之间的区别。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并且无论是国会还是法院创制的刑法。但不一定是违反伦理义务的道德过错。有些犯罪不为人们视为道德过错。例如,女儿杀死患有绝症并受到巨大痛苦的母亲的安乐死不为人们视为道德上的过错行为,但它确实违反了刑法的一个规定:谋杀。偷取食物喂养正挨饿的婴儿是盗窃。但在判决时可以考虑道德性。毫无疑问偷取食物喂养正挨饿的孩子的人受到的惩罚轻于偷东西满足自己贪欲的人受到的惩罚。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违反道德,也不是所有的道德过错都是犯罪。自私,撒谎,违约和通奸可能是道德过错,但并不是犯罪。但是同一事件即可能是犯罪也可能是道德过错。强奸是一项犯罪,而且大多数的人也会说强奸是项道德过错。因此,即使犯罪与道德过错不是同一的,也有重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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