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导论(节选)/楼杰科(译)(7)
正如有些道德的改变,刑法也会随之改变。常用的例子就是同性恋。就在最近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无论多大,男性间的自愿同性恋行为仍是犯罪。在1967年国会将法律改变为两个已满21岁男性之间的秘密同性恋行为为合法。而到1994年年龄降至18岁。同样地,异性之间的鸡奸行为到1994年11月3日才合法,但即使合法,还有如下条件:双方必须已满18岁,行为必须秘密进行,并且自愿。(女同性恋从未是犯罪,虽然有时提起猥亵指控。)在刑法的不同地方,有关《盗窃法》中的不诚实,法院说陪审团可以考虑现行的行为标准。根据相同的案情,1972年的陪审团会宣告无罪,而现在的陪审团会宣告有罪。要求获得多于其所付金钱之股份的实践就是个例子,那时股份会按预期的方法分配,要求的全数股份不会分配给被告,以便其有足够的金钱支付其获得的股份。这样他就可以获得其确实想要的份额。如果他仅申请其想要的份额,那么在超额认股事件中被告不会全部获得。何种行为形式是犯罪是国会和法院的问题。有时界限并不存在。如果我盗用商业秘密,我仍没犯盗窃罪。如果我说谎从而性交,我仍没有强奸的罪责,除非我对有关行为的性质或自己的身份说谎。如果我说谎从而获得一样财物,我可能犯了诈骗罪。一个问题是国会和法院制定了宽广的犯罪,结果各种各样的不良行为被包括在同一犯罪中。三个例子足以说明问题。在过失杀人罪中犯罪行为包括将要是谋杀罪的不当行为(甚至于行为未超过十年也将是谋杀),还有在短暂斗殴中,被害人被打击,摔倒,头部不幸地撞在砖上,死了。猥亵从非自愿插入阴道口到完全插入。但是,最有名的例子是谋杀包括最恶的恐怖活动和最富有同情心的安乐死。
刑法缓慢地改变是国会对社会发展的不完全回应也是事实。直到1990年才有《滥用计算机法》。在法官和国会制定的刑法中的用语可能已过时。“预谋”,谋杀所要求的心理状态,并不基于恶意或预先考虑杀害。同样地,《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中的“恶意地”一词,就无需恶意而言,是不良地事后选择。刑法的有些领域已经得到更新,最近几年里用语已现代化,如,盗窃,刑事损坏,但是有些仍旧使用过时的词汇。即使现行《刑法典草案》应该颁布,新法也不会囊括所有的刑法领域(见本章后)。
国会没有给犯罪下定义。但是,如今《1981年最高法院法》s18(a)规定除例外外从高等法院至上诉法院(民事部分)不得受理“任何刑事原因或问题”的上诉。案件,主要是Amand v Home Secretary and Minister of Defence of the Royal Ntherlands Government[1943]AC147(HL)案,裁决如果程序有可能导致刑罚,那就构成刑事原因或问题。《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仅适用于被“指控犯罪”的人。程序的性质,刑罚的严重性以及国家法律的分类都要考虑,但是首先考虑的事项是最主要的。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