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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导论(节选)/楼杰科(译)(8)

刑法与民法的区别
刑法和民法在其打算控制的行为种类上不必然不同。相同的行为可以既是犯罪又是侵权行为,有时称为民事过错行为。如果我打你,我既在犯罪又是侵权。如果晚上载你回家的公车驾驶员不小心撞车,你受伤,可能是驾驶和伤害的双重犯罪,还有侵权,公交公司违反了安全送你的约定。
但是在如下几个方面有重大区别:
(a)法院不同。在民法中受理一审案件的两级法院是高等法院和县级法院。1991年两级法院的区别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基本划分仍是高等法院受理高额金钱数的案件,而县级法院受理余下的案件。县级法院下设小额索赔法庭,它的权力有限。可上诉于上诉法院(民事部分)和上议院。也可能参照从这些法院至位于卢森堡的欧洲公平法院有关欧共体法律问题的判决。基本规则是上议院以下的法院可能引证(refer)问题,而上议院则必须引证(refer),除非一般情况下,问题已在先前清楚地解决(acte clair)。
刑事法院的等级和关系将在本章后面概括。简言之,受理一审案件的法院(一审法院)是王室法院和治安法庭。在这两级法院中大多数被告会服罪。可上诉于分区法院或上诉法院(刑事部分),以及多数治安法庭案件上诉至王室法院。终审法院,即最后的上诉法院是上议院。事实上直到1907年建立刑事上诉法院后才有受理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后来在1966年为现在的中级上诉法院所替代。直到1960年上议院才获得其现有的有关刑事案件的完整的上诉受理权。刑法尚未被欧共体法律所触及,但是如今,例如,它影响着在Large v Mainprize[1989]Crim LR213(见第3章)案中的有争议的有关捕鱼的法律。处理这一关系的法律见J.Phillip(1982)iv(2)Liv LR147.
(b)术语不同。在刑法中由公诉人控告被告(或被告人)。在民法中由原告起诉被告。
(c)结果不同。在民法中如果原告胜诉,那么他通常获得赔偿或禁止令。在刑法中如果被告有罪,那将作出有罪判决。但有数个例外。被告可能被判归还被偷物(《1968年盗窃法》s28)或者窃取的东西(《1897年警察(财产)法》s1),或者向被害人赔偿(《2000年刑事法院权力(审判)法》s130),但是即使赔偿裁定也经常是由治安法庭作出的,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无法从罪犯中获得什么。
(d)程序不同。如我们所见,在刑法中通常由国家公诉,或者由私人或公司自诉,而且君主可以减轻判决,而民法中则不能。另一区别是刑事程序一旦开始就不能停止,除非总检察长作出所谓的不予起诉(“不起诉”),而民事程序可以由当事人任何时候提起。可以要求民事案件的被告举证但在刑事案件中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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