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导论(节选)/楼杰科(译)(9)
总之,公诉并不阻止民事程序的提起,反之亦然。也有例外规定,《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ss44-45规定攻击或殴打可能并不产生民事行为,同时被告在治安法庭受审,并且要么驳回请求要么受到惩罚。
刑事法院的级别:上诉制度
在受理案件的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告还可受审。上诉程序取决于案件是在治安法庭审理还是在王室法院审理。
治安法庭
有两种上诉途径。通常是向王室法院上诉,就此目的而言王室法院由一个法官和(通常)两个治安法官组成。只有被告可以上诉,并且理由是(a)定罪或者(b)判决不符事实或法律。第一个理由只有在被告不服罪的情况下使用。形式是重审,如新的,完整的审判(重审)。另外就是向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的分区法院上诉。上诉状被称为“案件事实与证据称述书”。任一方都可能上诉,但理由只能是(a)依据法律,或者(b)治安法官越权。如果公诉成功,治安法官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并给予恰当的量刑。也有案件从王室法院通过上诉状向分区法院上诉的。1998年这样的上诉案件有188起。也有从分区法院上诉至上议院的案件。双方均可上诉,但只能依据法律。还有另外两个先决条件:分区法院必须证明法律依据对一般公众很重要以及分区法院或者上议院必须同意受理上诉。一年大约有10起这样的上诉。
王室法院
王室法院判决的案件可以向上诉法院(刑事部分)上诉。不服定罪的上诉可以定罪“不准确”为由。尽管如此,陪审团仍可认定被告有罪并不是问题。只有被告可以提出上诉。上诉可能是不服定罪的法律依据,应不予受理这种上诉;或者不服定罪的事实依据或两者兼有之,必须受理该种上诉;或者是不服量刑,也必须受理上诉。上诉法院每年受理700余起上诉案件。可能重审但很少。但是数量在增长。例如1990年只有3起重审,而1998年就达73起。依据《1972年刑事司法法》s36,总检察长可以对明确的问题提出法律依据。如果上诉法院认为王室法院应该作出有罪判决,那么并不影响对被告的无罪宣告。依据《1988年刑事司法法》ss35-36,总检察长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量刑问题,如果他认为量刑过于轻的话。这种权力只存在于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上诉法院可能作出王室法院已作出的量刑。
可以从上诉法院上诉至上议院。理由必须是法律问题,并且双方均可上诉。另外还有两个要件:上诉法院必须证明法律对一般公众的重要性,以及上诉法院或上议院必须同意受理。1998年这样的上诉有3起。有关法律或量刑的总检察长内参可能提至上议院。一个参考例子是总检察长内参(1988年第1期)[1989]AC971(HL),将在下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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