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王春峰(10)
在权力至上的社会,政府不承认个体享有任何权利,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或者“君主赐予”的权利才能受到保护。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国家的象征,国家的一切财富和权力都属于君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叫臣死,臣不敢不死”。在统治者的眼里,所谓的社会成员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民只是被统治的对象,就像牛羊一样,统治百姓被称为“牧民”。普通的社会成员的权利都是由统治者授予的,君主想给你权利你才有,君主可以随时无条件收回臣民的所有权利。百姓在君主面前,绝对不敢理直气壮地行使什么权利,君主叫你怎么样,你都只有谢恩。在等级社会里,没有人可以主张权利,公民权利只是国家权力的恩赐。
在现代民主社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被彻底做了一次逆转。公民权利被提高到首要的地位,权利在现代民主社会是所有个体固有的,不需要政府确认就可以行使,是普通公民对抗权力的护身符。“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总的说,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来配置义务和权利。显然,它的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秩序。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权利和义务,给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扩大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由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转变为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国家权力由高于公民权利变为从属并服务于公民权利。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已经在理论上成为国家的主人,在理论上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所有。国家权力继续存在的意义在于为公民权利的行使维护一个有利的秩序,其行使的目的在于使人民更好地享有权利。对国家权力更好的阐释应当是职责。在社会主义社会,如果还要存在公民与国家机关在诉讼中的不平等,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的背叛,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
1.1.7 保障被告人平等地位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诉讼中的地位实际上属于政治上的地位,要谈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就要谈谈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
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实现了多数人的统治,使原本是被统治者的、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制度第一次使人类社会从少数人的统治发展为多数人的统治,这种数量上的变化是本质的改变。资本主义国家在形式上是多数人的民主,但我们知道真正的统治者是居于少数的资产阶级。即使在封建社会,君主一个人的声音也在整个国家占据着绝对优势,表现出来的也是绝大多数人拥护君主的意志,站出来反对他的只是所有社会成员中的极少数,我们能不能认为这也是民主?这是形式上的民主与实质上的民主的问题,也是如何使所有社会成员真正表达真实意志的问题,表达出来的多数不一定是真正的多数,要使所有社会成员真正表达真实意志,关键在于给予所有社会成员有效的政治保障,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平等的政治地位。而对被告人政治权利和地位的保障则是给予所有社会成员政治保障、实现真正民主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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