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王春峰(11)
公民政治地位平等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制度,这一制度是公民政治地位平等观点不可逾越的障碍,也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人不能和检察官、法官地位平等的“坚实”的理论依据。根据我国的刑法,对某些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对被告人判决有罪的同时,还要附加判处剥夺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后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这些人当然不能拥有和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地位,当然更不能说任何人都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的确,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无法拥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但是,问题在于,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制度本身就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占社会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权者地位,必须保证所有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
通常认为在被告人(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应当推定其无罪,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还没有被最终判决确定有罪,所以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应当保障他的平等地位和权利。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它暗含的意思是,被判决确认有罪之后,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在政治地位和权利上就是不平等的。那么,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之后就没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了呢?不是!任何人,无论是有罪的人还是无罪的人,都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包括诉讼地位,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诉讼权利。
从政治权利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演变来看,政治权利从仅仅只有极少数奴隶主享有,不断扩大范围。它和民主制度的发展是一致的。在奴隶制社会,在数量上处于多数的奴隶们不仅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没有担任公职权,连表达意见的权利也没有,可以说没有丝毫政治权利。到了封建社会,作为统治者的封建地主阶级在数量上有了明显增加,而且在统治阶级的阶级基础扩大的同时,作为被剥削被压迫者的农民和小生产者也有了一定的表达意见的权利,并且在理论上也并没有排除他们担任公职的权利,政治权利制度在封建社会有了明显发展。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权利制度更是有了巨大的飞跃性发展,在理论上不分种族、性别、受教育程度等等,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除了犯有严重罪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这一制度的作用在于,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少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多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意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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