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王春峰(12)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作为统治阶级的劳动者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社会表达出来的意志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
在社会主义社会,占社会多数的工农劳动者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他们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套在无产阶级颈上的绞索。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首先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保障所有人无所顾忌地行使“统治权”。所有人的政治权利不可剥夺是实现多数人统治的保障。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位对社会主义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保障,而维护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则是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位的重要保障。
1.2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存在弥补了被告人法律知识缺乏、人身自由受限制和心理上的劣势,在辩护人的辅助之下,被告人才可以拥有相对于控诉方的平等力量,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相对于控方的平等地位,二者共同组成了刑事诉讼构造中的辩方。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他的存在是为了辅助被告人的不足,帮助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利,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与被告人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因此就没有其他几个主体重要,他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辩护人的作用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地位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大大加强。
1.2.1 辩护人弱势地位的表面原因
对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人们常常从提高辩护人的地位,加强辩护人的权利出发,以使辩护人拥有制约控方可能存在的对被告人权利实施侵害的能力,实现对被告人权利的有效维护。现实中,辩护人不仅没有充分的力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甚至连自身的地位和权利都无法保障。对于保障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两个问题上:对律师伪证罪的存废和是否赋予律师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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