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王春峰(15)
所以说,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检察官地位的不平等,问题不在于法律对辩方权利的限制,而在于法律对控方的权力缺乏限制。
第2章 控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控方包括检察官和受害人,其中受害人是因自身的利益受到直接的损失而参加进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检察官则是因国家的法律秩序被破坏以全社会利益的代表的身份参加进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在刑事诉讼产生之初的弹劾式诉讼中,是直接由受害人向法官提起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中并不存在检察官的角色。及至国家权力逐渐变得强大之后,形成了由法官同时掌控控告和审判权的纠问式诉讼,在这种诉讼模式中,被告人几乎不拥有任何权利 。由于人民深受这种残暴的诉讼模式之害,所以在法国大革命中,中世纪纠问式诉讼中的控审合一被彻底废除,代之以控审分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这时才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检察官。检察官的出现原本是为了改变被告人在纠问式诉讼中的不公正地位,另一方面也考虑了辅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力量的不足,以国家的力量帮助被害人调查收集证据。
由于检察官是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与同样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官具有天然的亲近感,很容易使法官倾向于检察官的立场,而使被告人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保持法官与检察官的距离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平衡是特别需要刻意准确的。控审分离是现代刑诉的基本原理,没有控审分离,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规则、制度都将化为乌有,被告人必将成为审判的客体 。权力本身是有自我膨胀的性质的,如果在设立权力的同时没有同时给予限制,权力必将扩张并侵蚀公民权利。由于国家权力的膨胀,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逐渐占据了控方的主导地位,代行了原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的职能,被害人的作用随之逐渐萎缩,其地位变得无关紧要。在控辩双方不平等的诉讼构造中,检察官又取代纠问式诉讼中的法官的角色,拥有了对被告人实施压迫的力量。
2.1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地位是刑事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矛盾的集中点。造成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地位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实现刑事诉讼中各主体地位平等,提高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关键在于能否取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权,能否正确对待检察官与被告人的关系,使检察机关放弃权力意识,树立维护公民权利的服务意识。
2.1.1 现有的诉讼构造中检察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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