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王春峰(27)
3.3 法官与控辩双方是平等关系
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与控辨双方平等的,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检察官的地位不能高于被告人,法官也不能。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服务于公民的,而不能凌驾于公民之上。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与每一个公民相比都是平等的,都要接受民众的监督,如果哪一个机关是凌驾于公民之上的,也就不存在民众对它监督的问题了。与行政机关相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常常会被神圣化,如果把司法机关神圣化只是用来强调司法权的重要性、用于使司法机关摆脱行政权力的控制未尝不可,但如果把司法权神圣化之后使司法权凌驾于公民之上,那将会走上另一条歧路。准确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应当是以被告人的权利为一边,以检察官所代表的被害人和全社会的利益为另一边,法官为中点的天平模式。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实际上本不应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所以更不存在其地位高于控辩双方之说,他的位置只是在天平两极的中心点上。
从美国舆论对司法监督的发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法治发展较早的美国,人们怎样从视司法神圣不可侵犯到客观对待对司法的监督。根据古老的藐视法庭罪和1789年的《司法法》,法院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都可以处以罚金或监禁。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通过之后,对出版物批评司法的言论施以藐视法庭罪开始受到人们的置疑,并在1831年国会通过《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后开始对藐视法庭罪给予一定限制。20世纪以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多个判例最终使藐视法庭罪实际上失去了对抗媒体批评的作用。1941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在一项判决中写到“对所有公共机构发表评论,尽管有时令人讨厌,但这是一项珍贵的权利。对言论的压制,无论多么有限,若仅仅是为了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尊严,其结果可能并非是增长人们对法院的尊敬而是招致怨恨、怀疑和轻蔑。” 通过权力的压制不能增长法院的权威,而美国最高法院自觉走下神坛接受大众舆论的监督反而提高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高高在上的正义是虚幻而不可信的,正义在我们身边我们才能相信那是实实在在的正义。在美国最高法院放宽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同时,在另一方面又为提高被告人的地位、保障被告人的平等权利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赋予各级法官为保护被告人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而限制媒体有倾向性报道的权力。从美国最高法院对待舆论的态度上,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自身接受平等监督的认可,亦显示出美国的刑事司法对维护被告人平等地位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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