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王春峰(28)
关于控辨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比较流行的观点是等腰三角形关系:以法官为顶点,被告人和检察官为底边 。等腰三角形关系可以形象的体现出法官的中立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控辨双方是对抗关系,控辨双方平等对抗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但平等对抗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正确反映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却并不完全适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区别,在刑事诉讼中,控辨双方的关系与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关系相比有如下特点:1、控辨双方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2、控方所具有的客观全面审查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证据的职责表现出控方更相似于法官的中立地位,控辨双方并不存在民事诉讼中针锋相对的对抗关系;3、只有在辩方指控控方在办案中存在违法行为时,控辨双方才存在利益冲突和直接的对抗性,这时的控辨双方才具有和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相似的关系。民事诉讼中,原被告是利益直接对立的两方,法官只需居于二者之中平衡双方利益即可做到公正裁决。在刑事诉讼中,控辨双方虽然在形式上是对立的两方,但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要权衡的并不是控辨双方的利益关系。被告人维护的是自身的利益,检察官却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的,法官实际上要权衡的是被告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全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所以,控辨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并不能用简单的等腰三角形来描述,它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三者的关系。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最根本的不是正确定位三者的相互关系,而是定位被告人利益与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关系。将维护被告人利益与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同样看待,视为刑事诉讼中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才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观念基础。以此为基础就能正确定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正确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被告人的利益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同等重要的两方,被告人与检察官也是地位平等的两方。
在被告人控告控方或者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违法行为时,控方或者侦察机关与辩方是处于利益冲突、直接对抗的状态的。法官在审查这部分事实时,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平认定。由于控方和侦察机关相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力量上的强势地位以及侦控机关相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行为上的主动性(刑事诉讼中的所有措施以及过程都是侦控机关主动发起的),类似于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公民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应适用类似于行政诉讼中的措施,做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比如在程序上严格规范侦控机关的行为,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指控侦控机关违法的举证责任加诸于侦控机关。


总共3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