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王春峰(31)
对人民陪审制度来说,它的积极意义在于,能使普通民众直接参与行使审判权,并且它使民众直接感受到司法者与普通民众的平等,有利于增加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公民对司法权的制约,而对任何权力包括司法权的限制都是民主发展的趋势。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批评主要是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不能有效行使权力,使陪审制度流于形式。这一缺点可以参考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科学划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权范围,使陪审员行使其有能力履行的职责,陪审员就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人民陪审制度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它的积极意义是主要的,而它现存的缺陷是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弥补的,所以它是应当继续发展的制度。而审委会制度的缺陷是本质的,是不可克服的,它的所谓优点并不能成为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它是不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的,是应该尽早废弃的制度。
监督和约束审判权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审判权的行使,起到了直接限制审判权的作用。
从民众发展的角度讲,分化审判权,并尽可能吸收普通公众参与审判权的行使应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同英美法国家在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陪审团制度相比,远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性造成的。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权力,这一设置没有考虑陪审员自身的特点,没有考虑陪审员与审判员本身的差异。由于人民陪审员通常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也就难以把握案件的定性和定量,往往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所以这样的设置无法起到预定的目的。再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由于对法官和陪审团的职权做出了科学的划分,陪审团只就认定事实和确定是否有罪做出决定,这些事项是普通公民有能力做好的,从而陪审团可以真正有效地行使权力 。
3.6 程序公开既是对司法的监督也是司法权的力量之源
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直接监督和参与,不仅可以维护司法的健康有效运转,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司法获得人民的有力支持,这一点对于在国家权力资源分配上处于劣势的司法权是非常重要的。尽管西方早就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但在三权分立之初,司法权在实际力量上与立法权、行政权是根本无法同日而语的。司法权由一个个独立的法官行使,而法官所拥有的权力与立法、行政权相比,甚至与有高度组织性的侦查、起诉权相比,是一种很弱小的权力。司法权在物质上是相对弱小的,它的力量更多的来自于精神上的权威,而精神上的权威要靠其在自身的运行中得到人民的支持才能够变得强大。在美国司法的发展史上,司法从微不足道的一种权力,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重要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公开公正的程序获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而这一点是其自命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底气所在。在三权之中,行政权掌握着国家的军队、警察以及所有物质资源(也正因如此,行政权是监督和制约制度的主要目标,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存在也主要是为了约束行政权),立法权由于其行使者――议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自然拥有人民的信任和支持,而行使司法权的法官既不拥有行政权的资源,又不是民选产生,与其它两项权力相比存在先天不足。可以说,司法权能够获得抗衡立法权、行政权的力量,关键在于其公开公正的程序使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反观我国,虽然也在原则上规定了司法的独立地位,但由于缺乏公开公正的诉讼程序,人民无法信任司法,也就不会给予司法以支持,因而司法权并没有发展到应有的高度,在实际上已经沦为党委政府的附庸。这样的司法不要说有效地制约行政权,连与行政权相抗衡的意识都不敢有,甚至有时成为政府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帮凶。所以说,通过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的公开性、加强人民对司法的监督并不是对司法权的限制,实际上,这是提高司法地位,加强司法权力的唯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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