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王春峰(34)
在物理学上,我们知道要使一个物体维持平衡,必须使它在各个方向上受到的力量相等,否则,它必将向力量大的方向偏离,并且这种偏离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越偏越远。每一个政权在它革命的时候都是深得民心,充满活力的,我们党在革命时期以及建国初期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也没有官僚作风,在群众面前也没有什么不平等。今天,我们党深为官僚作风困扰,某些地方干群关系甚至出现敌对的倾向。中央已经认识到我党发展的危险倾向,接连掀起“三个代表”、“先进性”学习活动,以求改善党的作风,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这种变化的原由是什么?为什么封建时代的中国无法摆脱几百年、几十年就要更替的轮回?这是在权力的作用下发展的必然结果。新中国的政权要摆脱这种在中国历史上运行了几千年的轮回,就要摆脱权力的这种作用。对党和国家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赋予它权力的同时,必须同时课以责任,以维持其受力的平衡。这是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种移位反映在行使权力的个人身上,就表现为腐化堕落。保持党的先进性,防止干部腐败是一种客观现象,纠正这种现象只能靠限制权力,用责任来抵消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袭性,平衡权力的行使者与其他公民的地位。不从限制权力着手,只靠思想教育是无法起到作用的,也是唯心主义的,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思想,是行不通的。
从更高的层次上看,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问题就在于重权力、轻权利的结果。维护所有公民的平等地位,以及维护诉讼中各个主体的平等地位,都要求从保障公民权利出发,以责任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追究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者的责任,使权力不被滥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公民权利也就有了保障,公民的平等地位以及诉讼主体的平等地位也就有了保障。而公民的平等地位以及诉讼主体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的平等地位,则会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在政治制度建设和司法制度建设中确立权利本位的原则,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就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建设一个公平的刑事诉讼程序,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是中国从封建专制社会向共产主义大同社会迈进的坚实一步。
参考书目:
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左为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樊崇义编 :《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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