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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的角度谈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王春峰(9)

1.1.6 保障被告人平等地位是维护人权的要求
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是人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人权是每一个人作为人生存的权利,是保障每一个人能够有尊严的活着的权利,是人类社会与动物群体的区别。维护人类的平等是人权最基本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最主要的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平等权。《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即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权的核心实际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为维护人与人的平等权,才进而派生出自由以及其它政治、经济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社会中最容易受到歧视的成员,是权利最容易被侵害的社会成员,处在权力最严厉和直接的控制之中。掌握权力的人要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也最容易通过将其置于此境地再进一步实施侵害。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最容易受到普通人的漠视,在人们没有被置于这种境地时,谁也不会想到自己某天会站在被告席上,会像面对异类一样看待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己没有丝毫关系。而如果有一天自己竟然真的成了被告,才会发现自己呼喊保护自己权利的声音根本没有人愿意听,甚至自己的声音根本就传不出去。即便自己的声音能够被人听到,别人也像面对异类一样漠然地看着你。当你在权力的铁蹄下被践踏的时候,你才会在心里懊悔在自己有能力为那些需要得到援助的人提供援助的时候没有去做,等到自己知道应该为这些人做些什么的时候却已经无能为力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中最有意义的内容之一。保障人权,关键是要保障那些处于弱势的人群的权利,处于强势地位的人不需要别人去保障他们的权利,他们往往是别人权利的侵犯者。所以,保护人权的重点应当放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囚犯、下岗工人、农民、流浪乞讨人员这些人群的关注上,而不是去关注那些达官显贵,关注那些生活奢华的人群。媒体应当多关注无权无势、衣食无着的穷困人口的生活,关注他们的想法,传达他们的愿望,而不是天天报道富人的喜怒哀乐,宣传发达地区形势大好。维护弱势群体的平等地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才是保护人权真正有意义的部分,提高强势群体的地位和权利,只会进一步拉大人与人的差距,进一步破坏人与人的平等。提高一个国家的人权水平,就像提高木桶最低的那块木板一样,只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才能起到根本的作用。
被告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一个普通的社会个体用于维护自身在社会中的利益和存在的基本手段的一部分,也就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并且,被告人的权利是基本人权中最重要的部分,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平等地位,在民主和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受到高度重视。例如美国宪法用大量篇幅对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如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重罪必须经过大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沉默权、正当程序等权利、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的“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宪法修正案第七条、第八条亦是规定被告人的权利,宪法第三条关于司法权的规定中对判处叛国罪的限制亦可视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与美国宪法用大量篇幅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相比,对于总统等掌握国家权力者,美国宪法则主要规定了对其权力的制约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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