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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比较/杨帆(10)
其四,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由于其触犯了社会整体的安全利益,严重危及国家赖以存立的基本秩序,在没有全面废止死刑的前提下,由于这类犯罪与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无区别,这类犯罪的废止应同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步废止。
西方死刑存废之争持续了上百年之久,在争论中我们逐渐的认识到死刑的本质问题,死刑的价值也逐渐趋于明朗,使得我们也能越来越理性的对待死刑制度。
在我国目前阶段,由于死刑受其的价值本质、物质条件和人民的思想文化观念影响,死刑并不能废除,但是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中,我们似乎看见了死刑制度的未来,而死刑这个未来的“生活”便是限制消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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