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之比较/杨帆(9)
我们思考一下中国的现实情况,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虽然安定,但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中国的社会成分已经发生复杂的变化,在大的利益上,我们还能够如一块并不坚硬的石头,但是在微妙之处,各人转化为不同的分子。死刑的存废争论了这么多年,我们可以看到应该有在三个不同的派别在此问题有三中不同的观点。废派:强烈主张废止死刑,主要论据基本上以人权为武器,在比照他国,要求中国跟上世界潮流。立派:死刑不可废,死刑是保障公民权益的保障,中国不适合废止死刑。中间派:这是持折中观点的一方,其主张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死刑有必要,但又要考虑在执行上的慎重。
我认为应在把死刑做为一个维护公民权益的最高刑的基础上,少用,慎用,设立严格的独立的死刑最终审核机构,均由专业资深人士组成。有一套严格的适用程序,且程序的本身必须是正义的。我不赞成一味的废止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刘仁文先生所大力主张的却并不一定是中国所需要的,人权不是万能钥匙,它开启的不一定都是善良之门,潘多拉的盒子也许在等放出吃人的恶魔。
做学问不能离开现实,毛泽东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应该牢记这句话,这不是教条的语录。中国不能因为外国流行什么就照搬什么,我们不能因“大赦国际”过于苛求的指责和联合国通过几个泛泛的议定书,就狂喊追随主流,如果以数字作为衡量问题标准,那从世界范围来看,存在死刑的国家远多于废止的国家。但问题是不可以这样衡量的,真理不一定在少数人手中,反之如是。
综上,我认为要全面废止死刑。应该按照四个实施步骤:
其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中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的犯罪,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废止其死刑规定。因为,中国1979年刑法典中对于这三类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一概没有规定死刑,首先废止这些犯罪的死刑较易为公众所接受,而不致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其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人,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其再犯,但是,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式和刑事政策不相吻合,因而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规定应当保持相当高的理性并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与步骤。可以考虑目前首先在立法上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
其三,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非暴力犯罪,由于其人身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从刑罚一般预防的角度考虑,废止其中的死刑条款还应更为慎重一些;但是考虑其尚未对社会造成直接损害,因而在条件成熟一些时,也应当废止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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