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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司法诚信/杨青贵(2)
主观方面,作为一名优秀法官,至少应具备:
1. 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知识。对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宏观驾御能力。
2. 必要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对对象的充分认知能力。为判决提供高效、准确和公正的途径。
3. 坚守职业道德,忠于宪法和法律。在法庭上扮演始终要保持中立的裁判者角色形象正确把握正义之要求。
4. 正确的审判动机和良好的审判心理,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具体体现于依法调整各类社会关系,以维护公平正义,制裁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利益。司法适用中,严禁掺杂个人不当动机。
客观方面。从本文引例看到了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对法官不法干预严重侵害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因此要加强法官独立,更重要的是加强对法官的保障。
1. 法官职业保障。社会蔑视法官的普遍性态度,则会降低法官职业的崇高性和形象度,使现有或即将成为的法官消极作为,敷衍塞责,践踏应有社会地位,严重减弱司法诚信度。此外,还存在大量非法律专业人员占据了法官职位,甚至在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是专业军人的“养老院”。我们不妨大力吸收借鉴和适合国情的某些“法律国家”的经验,并积极探索。据此,我们必须建立和严格遵守法官职业制度(中国的十二法官等级制度不妨认为是个好例,但也是有一定问题存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和罢免;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和罢免。设立全国司法人员管理委员会(必要时设分会)对法官统一进行监督和考评。此外,进行审判方式等多方面改革,改善当代法官“沦落”的社会形象和地位,并在市民社会中树立法官职业信仰,从而加强法官职业保障。
2. 法官职权保障。司法诚信要求在法院体系中必须加强法官职权保障。国家尽可能通过立法等各种有效手段杜绝来自法院系统外部的非法侵害。在内部,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在和议庭成员中确定一名法官为案件主审法官,行使相应的职责,忠于法律和正义,实现“审”和“判”的有机统一,并对因事实不清造成的错案负担直接责任。合议庭内其他成员也据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以限制上级和同级其他法官的非法干预,加强法官审判独立性。如斯,请问本例中的对法官不正干预情况还会存在吗?
3. 法官生活保障。主要涉及法官工资和家庭生活两方面。
a. 设立法官工资保障制度,以专有制度,特别是实行财政经费单列制,防止其他机关部门(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院内部相关人员控制和限制法官工资的不良现象,并严禁在任期内随意增减法官工资(不妨用立法加以限制),减少法官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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