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辨析/毛立新(4)
三、现代侦查--法治原则与科学方法的有机结合
如上所述,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是不同领域的不同问题,不可混为一谈。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侦查的过程,既表现为查明案情的认识过程,也表现为价值选择与实现的执法过程。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活动离不开法律价值论的指引。特别在提出和验证"作案人假说"时,究竟是以无罪推定为指导,还是以有罪推定为指导,往往决定了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重要分野。
所谓"作案人假说",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案情分析的基础上,缩小侦查范围,进而确定重点嫌疑人的过程。"作案人假说"的形成,是侦查成败的关键一环,它既是前期侦查成果的总结,也是侦查进一步深化的基础。由于已有初步证据证明"作案人"涉嫌犯罪,出于思维惯性,侦查人员此时极易误入有罪推定。而一旦从有罪推定出发,侦查人员就会把"侦查假说"视为"侦查结论",甚至不惜采用刑讯、诱供、指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以迎合侦查假说,这种做法极易产生冤假错案。因此,在"作案人假说"的提出和验证过程中,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用无罪推定原则为侦查假说设立必要的法律边界和验证规则。具体如下:
(一)从无罪推定出发,"作案人假说"做为一种事实推测,不能改变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从事实认识角度看,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根据已有事实和证据,可以推测谁是作案人。但从法律上讲,却无权认定谁是"罪犯"。因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只要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就只有一个--"无罪"。因而,要求侦查机关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视为"罪犯",从而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自觉维护其正当权益。
(二)从无罪推定出发,"作案人假说"的证明责任只能由侦查机关承担。首先,无罪推定要求侦查机关不能凭空假说、无端猜测。特别是"作案人假说",必须建立在初步侦查取证的基础之上。其次,如果侦查机关根据"作案人假说"采取侦查行动,特别是采取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则要求侦查机关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提出相当程度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才能进行。否则,即为违法。
(三)从无罪推定出发,在"作案人假说"无法证实时,法律上只能按"存疑从无"处理。如上所述,"作案人假说"最终可能查实,也可能查否,或者既不能查实也不能查否。对于第三种情形,就必须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次加以区分处理:一方面,从事实认识角度,侦查机关可继续坚持原来的"作案人假说",对涉嫌人继续开展侦查,直至查明全部案情;但另一方面,从法律处理角度,凡对犯罪嫌疑人已采取人身、财产等强制措施的,都应在期满后及时解除。不能以侦查假说尚未查否为由,来抵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利的法律处理;也不能因已经作出某种法律处理,而轻易放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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