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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经营罪/何云(7)
结束语
从我国刑法规定及中俄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法比较来看,对世界各国只有中俄有此罪与两国相似的一些历史背景不无关系。完善此罪是一个方面,从社会层面而言,一是国家行政管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通过刑事立法进入,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市场失灵、国家信用的受损。计划经济下的过多许可证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应当逐渐加以废弃。国家行政管制通过影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度控制市场经济运行,并非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二是我国刑事立法对市场经济介入较多。刑法对市场经济的立法应立足于引导市场、搞活市场。盲目以市场需要宏观调控为由强调司法力量介入会窒息市场机制。尤其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了,刑事立法更应顺应潮流。有鉴于此,非法经营罪的设置应当注意:(1)明列事项使构成要件进一步明确;(2)创设反垄断法、竞争法等罪名与之相配套;(3)刑罚设置上应偏于轻刑化,重刑威慑对经济犯罪并不奏效。
与时俱进不仅仅是我党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方针政策,同时也是我们从事各种工作的创新思维纲领。因为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当中,政策在一定历史条件和意义上也是法律的渊源。我国政府承诺在加入WTO一定时期内直销立法,就这一承诺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政策依法治国的态度和与时俱进的先进执政为民风格,同时也印证着得出非法经营罪需要社会其他方面及其他法律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配套措施完善。

参考书目:
1.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
2.赵秉志,《刑法相邻详尽罪名界定与运用》,吉林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黄景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
4.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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