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郑圣果(6)
4、 完善减刑制度、增设赦免制度
各个人权文件几无例外地规定,任何死刑犯均有权请求减刑或者赦免,这是死刑犯的基本人权。我国刑法有对死刑的缓、减制度的规定,即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犯的缓期2年及对已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逐步减刑,可以说是体现了我国慎杀的刑事政策,但力度还应继续加强,增加程序的可获得性,给予死刑犯求生的希望。
其次,尽快填补我国刑法典中并无死刑赦免制度这一缺口,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这在建国以来的数次特赫方面是有实践可循的(尽管只是针对战争罪犯)。具体方案可由死刑犯自行提出申请,也可由有关机构在某些特定时期径行赫免。
最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执行死刑的数字是极其不透明的,这与国际实践不符。在此建议,有关机构应根据现实情况制定减少死刑的计划,公布每年判决死刑及实际执行的数据。同时应加大死刑废除的宣传力度,降低我国公众普遍存在的对死刑判决有效性的心理预期,营造有助于废除极刑的法治和社会舆论氛围。
结 束 语
对于死刑这一关乎人类生命权的根本问题,国际人权法经历了从宣布指导性原则到付诸相关规定,从严格制约到根本废除的过渡。废除死刑逐渐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标准,诚如部分学者所言,“人权已经判了死刑的死刑” 。在我国正式加入《公约》前,尽管对此不能一蹴而就,但尽量减少死刑立法,改革相关死刑的管理、核准、监督、执行机制理应成为我国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
参考文献
1,Amnesty International USA,The death penalty ,a human rights issue,1989
2,邱兴隆:《国际人权与死刑》,载于《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专题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William A. Schabas :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国际人权法教程(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国际特赫组织 公正审判手册
6,曾令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述评》
7,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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