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虚拟物的财产权/蒋津泉(5)
虚拟物具有财产权,它应该受到财产法的规制。即受到财产归属法,和财产流转法的规制,这一点无异于财产法对有形物的调整即有形物的流转、归责原则。
在流转方面,引起虚拟物流转的原因主要是买卖、互易、赠与等, 在虚拟物流转过程中,让与合意与交付为两个基本要件。即虚拟物的流转需要建立在双方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并有达成让与的合意,同时虚拟物的流转也需要交付的发生。虚拟物的交付主要反映在虚拟环境下的交付,这点区别于有形物的交付。
在规责方面,为了保护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也有明确的归责原则,与虚拟财产相关的行为人一方因其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害,即应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法官普遍的适用归责原则来解决虚拟财产权的问题,在2003年第一起虚拟财产被盗案中,法院判定对原告虚拟财产丢失有责任的网络游戏服务商败诉便是基于这样的归责原则。
可见对于虚拟物的财产权我们可以照搬有形物的流转、归责原则。


网络世界发展,网络文化扩展,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的虚拟物层出不穷,并以多样化的姿态影响着现实生活。它是网络世界发展的结果,更表现出网络文化发展的新趋势即网络文化经济化。把关注虚拟物及其财产权作为透视网络文化发展的一个窗口我想是具有针对性的!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