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王巍(9)
关于反垄断法的解释规则,需要确认究竟是统一解释,还是分散解释。有学者认为,分散在每一章里逐个解释概念的做法,是援引中国立法的通例,但西方国家往往在总则中对概念加以一体化解释。我国应该把反垄断法中涉及的重要概念在总则中统一地加以解释,国际上统一法律的组织倡导的也正是这种范式。正如外国专家所言,中国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把握公平对待的原则,同时要尽可能把法律制定得清楚一些,让外国投资者知道如何去理解这些法律,并知道如何更好地去做;如果法律制定不清楚,就会降低投资者的信心。在总则中将重要的概念一体化解释清楚,这是保证整个反垄断法制定清楚的基础。
四、结语
上文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总则”的立法争鸣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和评介,实际上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例如,总则中除了界定“垄断行为”、“经营者”和“特定市场”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重要概念需要加以解释。“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等是否有必要在总则中加以界定。同时,还有必要明确,总则中的解释与各章中的解释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中的解释与实施细则中的解释如何协调。另外,政府的责任与禁止行政性垄断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途径与保障机制等,都还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加以深入研讨。“总则”作为整部反垄断法的基础,统领着其他各章的内容,具有纲举目张的效果。不断深化的立法争鸣,不仅有利于反垄断立法的完善,而且对今后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制订以及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等都将大有裨益。
作者简介:王巍(1979.12—):男,甘肃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在北京工作。
E-MAIL:bluesword20@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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