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析法官助理制度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构建的积极意义——以诉讼效率为价值指引/何惠生(6)
2、主持审前准备会议。对案情复杂或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由法官助理主持审前准备会议,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官助理的指导依次提交并开示证据,并将无争议的证据、有争议的证据分别梳理排列出来,未经交换、开示的证据,一般不在庭审中予以采信。法官助理也可根据所掌握案件的要求,提示双方当事人就某些事实补充证据或依职权调取案件证据。同时,在审前准备会议中,法官助理还应进一步确定各方争议的焦点、诉讼请求,并告知当事人一经确定,则在庭审时不得另行变更。
3、促成案件在庭审前和解。法官助理在进行审前准备程序的过程中应强调对案件可调性的敏感度,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或案件具有调解的可能性,就应主动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意见,并制作调解书,经法官批准后结案。
(二)由法官助理进行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积极意义
1、由法官助理进行民事准备程序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体现。法官在案件审理前不得接触当事人是当前各国司法普遍遵循的理念,这一方面是考虑到法官过早介入案情,容易先入为主,对案件产生偏颇的看法,直接影响其对案件的裁判;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法官过早接触当事人,比较容易诱发诸如司法腐败等问题。但是,如前所述,直接将案件置入庭审,又必然导致主次不清,浪费资源等诸多问题。而由法官助理主持审前准备程序,则可一揽子解决上述矛盾,取得好的效果。这是因为,法官助理本身并不具有案件的裁判权,其在审前准备工作中虽也难免对案件产生直观上的倾向,但由于其向法官提供的结果仅被局限于客观事实,如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自然无法影响法官对案情的判断。同时,也正是由于法官助理本身不具备决定当事人命运的权力,故也可减少当事人贿赂的动机,避免司法腐败的问题。
2、由法官助理进行审前准备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从法官助理的职能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法官助理通过繁简分流,分担了那些相对简单、但又琐碎的工作,使法官能将工作重点放在了重大、疑难案件之上,科学地分配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助理先行对案件进行了梳理,使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凸现,并将有争议的、无争议的证据分别梳理排列出来,有利于法官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审判,客观上必然缩短庭审的时间;最后,法官助理因在审前准备程序中重视促成当事人的调解,设立起案件的“分流过滤阀”,也能使相当部分的案件无须进入庭审即可告结,直接从数量上有效地缓解了法院面临的案件压力,且调解结案的案件不会产生上诉、绝大多数也不会出现申诉、强制执行等问题,也就减轻了法院执行机构和上级法院的压力。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