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洗钱罪的立法完善/赵华栋(4)
第四,关于洗钱罪的刑罚处罚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第191条的规定,对洗钱罪“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洗钱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认为现行规定对洗钱犯罪处罚明显偏轻,不足以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作用,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必须适当加重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具体措施是:(1)增设“情节特别严重或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对有此种情形的洗钱犯罪分子,在主刑适用上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2)对洗钱罪仅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是不够的,应当增设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附加刑。(3)相应加大单位洗钱犯罪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提高其法定有期自由刑的上限,并按洗钱数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金。
洗钱犯罪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新型犯罪,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国家和地区制定和实施专门法律进行防范惩治。在我国,反洗钱也已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仅靠在刑法典制定一条洗钱罪即或对于洗钱犯罪仅靠刑罚处罚是不充分的,它难以解决洗钱犯罪的所有问题。另外,在刑法典里规定一个洗钱罪,而在行政法规中制定一些反洗钱措施,可能使法律与法规缺乏相互之间的联系,甚至可能出现矛盾,故必须建立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律,全方位地整治洗钱犯罪。从域外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看,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正在制订单独的《反洗钱法》,这可以作为我国立法的借鉴。因此,从世界各国的洗钱法律体系及发展趋势来看,在加入WTO后的情势下,我国应与其他国家对于洗钱立法重视一样,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洗钱法》。
【主要参考资料】
1、高铭暄、[法]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卢建平.洗钱犯罪的国际性及我国反洗钱立法评析[J].高铭暄,赵秉志.21世纪刑法典新问题研讨[C].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严军兴,肖胜喜.新刑法释义[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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