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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煤矿的环境监管/赵华栋(3)
煤炭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加快矿山环境治理势在必行。但是在我国现行环保政策法规中,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但是由于这些规定都是在整个矿业的角度来规定的,针对性不强,关于煤矿环境监管的规定是空白或者即使有规定也很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同时由于我国矿业环境保护法的部门规章过多,各部门法之间缺少协调配套,由于规章效力等级较低限制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不强,同时法律调控机制多采行政机制,没有完全发挥市场作用。同时由于当时的条件,原《煤炭法》比较重视煤炭的生产,对于采煤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却只是一笔带过,从而使人们对煤炭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重视不够。近两年虽然人们重视了,但由于无法可依,对采煤中的破坏环境行为仍难以有效遏制。在修改《煤炭法》的过程中要把煤炭开采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的治理放到重要位置。因此,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发展的潮流。

三、如何监管
(一)建立采煤环境补偿机制
我们应该在已有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矿区环境的特点,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这一体系应覆盖矿区发展的全过程,对新上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矿山的环境保护和报废矿山的环境重建以及如何推进环境补偿机制,都应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尽快研究、制订煤炭开采对环境进行补偿新办法,加速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资金保障
环境治理和解决沉陷问题需要资金的保障。山西最近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专门针对煤炭而征收的基金政策,开征煤炭价格基金是实现煤炭市场供求平衡、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的手段),并将该项基金专项用于山西省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如保护资源、环境治理、提高安全水平、解决沉陷问题和煤炭综合利用等方面,这种做法至少在环境治理上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
(三)预防为主
长期以来我们的做法是在造成环境破坏后才去治理,而不是预防环境侵害的发生。各个煤矿非要等到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才大量投入进行弥补而不是预防。各个企业在给煤炭定价时就应该把防范和治理环境的费用计算在其中。中国不能延续过去“环境无价,矿产品低价,制成品高价”的传统思路,否则这对中国将来环境及经济发展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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