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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概念探析/马东晓(6)
笔者认为这个抽象概念是商人进行商品化的重要因素。它不是商品化对象的知名度(前已述及),它也不是刘文所称的信誉。因为信誉者,信用和声誉。商业上的信誉含有担保的意义。而这里的抽象概念仅仅是通过宣传在公众心目中留下印象,为公众所瞩目、喜爱,刺激公众的消费需求,从而创造商业价值。因此这一抽象概念实际是一种公众吸引力,是商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联想度的综合。与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同,其作用是能够创造大众需求,笔者认为,这也是商品化权与商标权最主要的区别。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商品化权的定义应当是:
商品化权是指将一切具有公众吸引力的文字、图形、肖像或者其组合应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二OOO年春于燕园)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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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
[日]半田正夫 纹谷畅男著 魏启学译《著作权50讲》 法律出版社。
马晓刚 高华苓著《著作权案例百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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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霖《商品化权论》 载《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99年第4期。
杨素娟 杜颖《商品化权议》载《河北法学》98年第1期。
曹静《“三毛”纠纷案引起的法律思考》载《上海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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