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10)
2、 “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与此相应,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被称之为“实事求是”的诉讼证据制度。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是在批判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基础上提出的。我国法学界较普遍的认为:“法定证据制度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基础上的,它将审理某些案件中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作一切案件中收集、判断证据的普遍规律;把某些证据形式上的特征作为评价所有这类证据证明力的标准。并且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各项法官必须遵守的死板的规则。这样就束缚了法官的手足,使他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可能从实际案件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和判断证据,查明案件是实真相。”而“自由心证是资产阶级的法官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它建立在盖然性理论基础上,是基于盖然性作出的判断,而盖然性理论是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为基础的,根本否认了认识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为资产阶级法官的主观臆断提供了理论基础。”○9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调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达到以下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而只有同时具备这四项标准,方能被确认为认定事实清楚,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这种证明要求,理论上从认识论的角度将之称为“客观真实说”。○10(对此笔者将在后面予以详述)
然而将实事求是作为我国的证据制定似乎对发展我国的证据理论和完善证据制度未起到多少积极作用,相反它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要求脱离了诉讼的实际,它为民事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导致法官司法权的滥用;其次,它将严肃的、现实性极强的法律问题用哲学话语和原理予以阐述,替代了对诉讼证明实际问题的分析。笔者以为,“实事求是”是一个政治哲学术语,用“实事求是”机械的运用到法学用语中是不妥当的。“实事求是”作为党的思想路线无疑是正确的,但用它来概括证据制度则无从反映证据制度的特点,也不能正确说明诉讼证明要求,其结果必然造成证据制度的空洞。且法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也不可能100﹪探求到案件的客观真实。那么我们应该建立怎样的证据制度呢?有学者主张建立以证明要求命名的“实质真实” 的证据制度,认为实质真实是相对形式真实而言的,是最接近客观真实的,应将实质真实确立为我国司法证明和诉讼证明的最高标准。○11但笔者以为以证明要求命名证据制度并不合理,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心证证据制度,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确立法官的心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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